关于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的预警通报
各有关进口企业:
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第11、32号公告,制定了进境货物本质包装检疫新规定。新规定要求所有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当货物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木质包装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公告要求的,将监督货主或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或连同货物退运出境。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相关进口企业尽快通知国外供货商,了解并遵守中国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以便货物到港后能顺利通关。具体检疫要求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www.aqsiq.gov.cn),或向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处咨询。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卫生与动植处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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