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启用〈亚太贸易协定〉新产地证书和明确有关签证要求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地检验检疫局全面启用新的原产地证书格式。 现将《亚太贸易协定》新原产地证书样本(附件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附件2)和《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完全原产品判定标准(附件3)公布。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1:《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3:《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完全原产品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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