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签发《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一) 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1) 申请单位须预先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商品出口到韩国和斯里兰卡,并列入该国正式公布的《减让表》;
(3) 符合《曼谷协定》成员国的原产地规则。
(二) 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1)“《曼谷协定》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签证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一套(在证书第四栏打上“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Bangkok Agreement”);
(3)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4)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三) “后发证书” 签证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出运前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
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1) 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2) 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3) 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四) 签证周期
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和有关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
(五) 职能处室
检务处 联系人:许春丽 刘鹤
联系电话:7884930 788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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