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检验检疫局防治进出境高致病性 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一、依据 为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突发人间禽流感的监测、预防、控制工作,保护我区农牧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宁夏检验检疫局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制订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外、宁夏区内外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宁夏检验检疫局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 1、宁夏检验检疫局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中心由下列人员组成: 指挥:张际文 副指挥:乔惠同 成员:张金鼎、丁维琪、马红霞、王仙琴、黄杰、张秉龙、刘锦智、王继芳。 2、办公室设在卫生与动植检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张金鼎 副主任:丁维琪、马红霞 成员:王德军、陈炜、徐勤伟、蔡凤环、郝俊虎、夏瑞 联系电话:5051297 (二)职责分工 1、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辖区内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决定方案在辖区内的启动和终止;负责传达总局指挥中心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中心的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应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总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办公室:具体落实和贯彻国家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和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随时向上级指挥中心和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制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突发人间禽流感监测与实施方案;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突发人间禽流感的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完成国家质检总局指挥中心、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和宁夏禽流感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信息报告、通报 (一)信息报告 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在发现疫情时立即上报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并在1小时内填写《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附件1),报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宁夏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在高致病性禽流感严重流行时,积极参与本地区的防治工作,每日上报本地防治工作及疫情情况。 (二)疫情信息的通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统一由总局对外发布(附件2)。 五、疫情确认依据 (一)境外疫情 境外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各国或地区政府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二)境内疫情 境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我国农业部和卫生部发布或通报的疫情信息为确认依据。 (三)检疫发现 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的诊断结果为确认依据。 六、疫情诊断 (一)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禽类动物急性发病死亡,脚鳞出血,鸡冠发绀或者出血,头部水肿,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符合上述临床和组织病理学指标,可判定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指标,非免疫活禽经过血清学试验,如H5或者H7血凝抑制试验(HI)效价在24及其以上;免疫家禽,使用H5或者H7的RT-PCR等特异性分子生物学方法诊断为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三)确诊 符合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指标,检测样品由综合技术中心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确诊是否是高致病性禽流感。 (四)人员的疫情判定 按照《关于印发<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05]423号,附件3)的有关要求进行。 七、应急响应 (一)方案启动 宁夏检验检疫局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中心得到确诊鉴定结果,立即报告质检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并启动本辖区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二)处置实施 1、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按照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警示通报,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禽类及其产品,对已运抵我区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对禽流感H5和H7的检测,加强防疫措施,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2)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过境我区。对已进入我区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押运到出境口岸。 (3)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包含托运,下同)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抽查比例,X机检查抽查比例最高可以达到100%。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我局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对上下交通工具人员、入境旅客的鞋底实施消毒处理。 (5)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禽类或禽类产品等违法活动,加大冷库的清查整顿工作力度,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6)允许进境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不得途经疫区国家或地区,不得在疫区国家或地区中转,否则视为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允许进口的禽类产品必须遵循“四原”(即原货柜、原包装、原铅封、原正本卫生证书)的规定,加强对证书真伪的鉴别,加强进境查验和禽流感检测。对装运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外包装严格消毒,禽类经隔离检疫合格、禽产品100%入库查验合格后放行。 2、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根据农业等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总局发布警示通报,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高致病禽流感应急预案,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疫情最新动态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最新情况。 (2)加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查验,增加对禽流感H5和H7的抽样比例,停止办理来自禽流感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经等效或高于中心温度70℃至少1分钟的处理标准加工的禽类产品,如熟制禽肉、禽肉骨粉、皮蛋、咸蛋、蛋粉等禽蛋制品,羽绒服、羽绒被等羽绒羽毛制品、达到国家标准的水洗羽绒羽毛、禽羽毛粉等除外)。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口相关通报执行。 (3)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禽类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经运抵出境口岸的应就地封存,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4)加强与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5)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受威胁地区的进出境禽类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6)过境相关禽类的运输路线不得途经疫区。已经进入疫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疫区动物运输的规定处理,并采取严格防疫措施。 (7)加强对非疫区出口养殖场、备案场、屠宰和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加强出口前的检查和养殖场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8)对实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区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动物及其产品。 (9)向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通报有关疫情和境外检疫政策,指导并帮助企业合理地组织、调整并安排好生产、加工和出口。 (10)在应对措施执行期间,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3、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采取下列措施: (1)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的应急措施: ①暂停办理相关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禽类或产品暂停运输。 ②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③封锁控制场所。严格限制人员、其他动物和产品、病料、器具、运输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进出控制场所,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对控制场所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饲料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④采集病料送我局技术中心或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2)经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的应急措施: ①我局综合技术中心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样品送总局或农业部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协助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控制区域采取封锁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3)对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的应急措施: ①对进境或者过境禽类及其产品,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国家标准(GB/7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对全群禽类或者整批产品作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对运输工具、装载容器、被污染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同时采取与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相同的应对措施。 ②对出境禽类及产品,要暂停相关家禽注册或者备案养殖场、禽产品加工企业产品出口,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动物的尸体、胴体或内脏,运载器具、屠宰加工车间必须严格消毒等。对动物的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采取与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相同的应急措施。 ③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作彻底消毒处理。 ④进境禽类、过境禽类和进出口禽类产品的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出境禽类控制场所经彻底消毒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锁措施。 ⑤由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向总局指挥中心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宁夏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反馈疫情信息,或由总局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部门反馈疫情信息。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部门通报我区出口禽类及其产品中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根据预警通报,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出口禽类的饲养场、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流行病学溯源调查。 (2)经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采取与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相同的应急措施。 5、发生人禽流感疫情时,按照《口岸人禽流感卫生检疫应对指导方案》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宁夏检验检疫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解除通报(附件4),终止方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并经我国确认。 2、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按规定程序经最终诊断确认为非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区进口的禽类或产品中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考核验收,确认疫情已消除。 八、安全防护 采取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时,工作人员应采取必要的人防护措施: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 1、防护服:应符合GBl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由帽子、上衣、裤子组成,可为连体或者分体,穿脱方便,结合部严密,弹性收口,具有良好防水、抗静电和无皮肤刺激性。 2、手套:医用一次性手套。 3、口罩:应符合GBl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具有鼻夹,具有良好表面抗湿性,对皮肤无刺激。 4、防护目镜。 5、胶靴或者可消毒的保护性脚套:防水、防污染。 (二)洗手和淋浴 密切接触禽类及其产品的人员要保持勤洗手,进出养殖场要用消毒药水消毒洗手,最好能淋浴。 (三)体检 密切关注个人健康状况,定期体检。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 必须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实验室工作,相关实验要在相应生物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开展,并且要严格执行实验操作程序。未经许可,严禁引进或者外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九、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实施期间,要重点加强一线工作,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信息畅通。各主要负责人员和各单位之间要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保证协调一致,责任确定到人。 (二)物资保障 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预防、应对和应急等措施物资储备,保健中心负责管理。重点储备防护用品、消毒设施、消毒药品、诊断试剂、通讯工具等物品。综合技术中心负责检测物资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后勤保障。 1、常用消毒方法和消毒药剂 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碘制剂、过氧乙酸、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2、应急常用物资: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三)经费保障 财务处必须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实施扑杀销毁动物、无害化处理或实施紧急强制免疫接种时所涉及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技术保障 加强实验室建设,我局综合技术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本辖区内动物重大疫病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检测。成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系统外的专家参加工作。积极参加总局举办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技术培训,提高我局检验检疫技术水平。 十、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对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宣传管理工作,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高致病性禽流感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防疫意识。 对参与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应对和应急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进行培训,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战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十一、奖惩与责任 对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方案,违反方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宁夏检验检疫局卫生与动植检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二、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点击浏览该文件[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 附件: 2、
点击浏览该文件[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附件:3、
点击浏览该文件[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