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区各外贸企业:
我局根据国家局文件通知定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亚太贸易协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局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降税清单(见附件2)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
二、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操作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三、请我区各出口企业能积极学习掌握并充分利用区域关税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四、联系人:许春丽 咨询电话:0951-7884930
附件:1.《亚太贸易协定》文本
点击浏览该文件
2.《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降税产品清单
点击浏览该文件
检务处
二〇〇六年 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