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5-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通〔2007〕209号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对进出口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4月30日印发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法检目录》。为切实做好对公告所列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于5月15日前将此次法检目录的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bbs.aqsiq中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大通关(三电工程)项下的通知公告、软件下载栏目中。请各局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须对公告所列产品分类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并在证单中注明用途,同时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的检验检疫类别收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单项检测费和实验室费用。
  (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再进行检验检疫,不收取检验检疫费;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收取相应费用。
    三、5月15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须要求企业在进出口公告所列124种产品时,外包装上须印明产品用途(用于食品加工或动物饲料加工或仅用于工业用途),所印内容必须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用途一致。
    四、2007年第70号公告所列产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规定和标准,总局将另行下发。在此之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总局动植司、食品局联系。

附件:5月15日法检目录调整的HS编码对照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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