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木材和其他木制品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7-6-7

                                            美国进口木材和其他木制品规定
319.40-1 定义 (略)
319.40-2一般性的禁止和限制以及其它相关的法规
    (a) 要求进口许可
  本节(c)段以及319.40-3节中规定的免除此项要求的商品除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允许其它商品进口,第一种情况,附有按照319.40-4节的规定发布的进口许可证;第二种情况,符合本节子项中所要求遵守的所有规定,以及在特殊许可证中能够体现其符合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规定的要求,否则此种商品不允许进口。
    (b) 进口商提供的文件,包括检疫商品的类型、质量以及原产地的文件
  在此节或319.40-3节中作出规定的商品除外,其它本节规定的商品,除非其附有说明以下情况的进口商的文件,否则不允许进口。含有以下内容的文件有助于进口商提供进口证明:
-  本节规定的商品属于何属、何种;
-  本节规定的商品在哪个国家,在什么地方种植的(如果知道的话说明);
-  进口商品的数量;
-  进口商品的用途;以及
-  在到达首先抵达的进口港口前有无进行任何本子项中所规定的处理。
    (c) 用于繁殖和人们消费的进口商品
  本子项中的规定不适用于319.19节“子项 – 柑橘溃疡以及其它柑橘类植物病害”中规定的允许进口的商品;319.34节“子项 – 可繁殖竹木”或319.37节到319.37-14节“子项 – 苗木、植株、根茎、鳞茎、种子以及其它植物产品”;或319.56节到319.56-8节“子项 – 水果和蔬菜”中规定的允许进口的用于消费的产品。
    (d) 用于实验,科学或教育目的的进口商品
  如果进口商品为下列情况,则将不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  由美国农业部进口的用于实验、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商品;
-  在进口之前具有由APHIS颁发的官方许可证,并在首次抵达的港口仍持有此证书,且;
-  按照政府允许的条件进口,并且能够使管理者相信进口此种商品不会传入植物性有害生物。
    (e) 附加的检疫物品
  检疫官通过向商品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下发书面通知,可以指定任何商品为应检疫物品。如果进口某种物品肯定会引起植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那么APHIS将会在319.40-1节关于管辖物品的定义中增加指定的物品为检疫物品。检疫官如发现下列情况,将会把此种物品列为检疫物品:
    (1) 此种进口物品与应检物品装在同一集装箱中;
    (2) 发现从同一国家进口的同类其他物品带有植物性有害生物;或
    (3) 此种物品有被应检物品或土壤污染的迹象。
319.40-3 一般审批;无须特殊审批的可进口物品;既无须特殊审批,也无须进口商文件的可进口物品 (略)
319.40-5 针对具体商品的进口和入境要求
    (a) 竹材 (略)
    (b) 来自智利和新西兰的Monterey Pine原木和木材,来自新西兰的云杉原木和木材
    (1) 原木
    (i) 进口前要求
  来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两种不同的原木和木材必须附有说明其符合本节(1)(i)(A)至(D)段中规定的证明,并交付给319.40-8节规定的设备操作。符合上述情况时,才允许按照(1)(i)(A)至(1)(iii)段的规定进口。
    (A) 原木必须来自未受植物虫害的侵害或未有腐烂情况的鲜活的树木。
    (B) 原木必须在熏蒸之前按照319.40-7(b)的规定卸载
    (C) 在树木砍伐后的45天内以及爱原木到达美国之前,装在货舱或密闭的容器中的原木以及任何木制包装必须在运输过程中按照319.40-7(f)(1)的规定进行熏蒸。盛着出口到美国的原木和木制包装的密闭容器以及货舱也要进行熏蒸。
    (D)在运往美国的过程中,不得有其它本规定所允许的商品与原木同时存在于运输工具中,除非原木于此种商品分开装在不同的货舱或密闭容器中,或如果原木与此种商品一同装在货舱或密闭容器中,那么此种商品也经过319.40-7(d)中规定的加热熏蒸处理或按照本节(1)(i)(c)段的规定在货舱或密闭容器中进行了熏蒸。
    (ii) 抵达美国后的要求
  下列规定适用于抵达美国的原木。
    (A) 原木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以后就进行隔离直到其经过319.40-8节中规定的工具进行了加工。
    (B) 原木在运离首先抵达的港口到319.40-8所规定地点时应尽可能的选择径直的路线。
    (iii) 对加工设备的要求
  原木必须交付给按照319.40-8的规定符合下列要求的设备:
    (A) 原木或任何原木产品,包括木材,必须按照319.40-7(c)的规定进行加热处理或按照319.40-7(d)的归地点能够进行蒸汽加热处理。
    (B) 原木,包括锯屑,木片或其它原木产品应按照本节(1)(iii)段的规定在其首先达到的港口卸载后的60天内进行加工。
    (C) 加工原木产生的锯屑,木片以及必须按照319.40-7(c)的规定能够进行燃烧,加热处理,按照319.40-7(d)的规定进行蒸汽加热处理或其它可以杀死锯屑、木片以及废料中的害虫。禁止使用锯屑、木片和废料(例如护根物)和施肥,除非它们按照319.40-7(f)(3)的规定进行熏蒸处理或按照319.40-7(c)的规定进行加热处理或按照319.40-7(d)的规定进行蒸汽加热处理。木片、锯屑以及废料要用密闭的卡车按照319.40-8的规定到另外的工厂进行加工。
    (2) 木材 (略)
    ……
    (c) 热带硬木
    (i) 去皮的
  允许进口符合319.40-9节中的检验和其它要求,并按照319.40-7(b)的规定去皮的热带硬木的原木和木材。
    (ii) 带皮的
    没有去皮的热带硬木的原木,如果其在抵达美国之前按照319.40-7(f)(1)中的规定经过了熏蒸处理,那么允许其进口。
    (d) 温带硬木
  除东经60°与北回归线之间的亚洲地区外,允许从所有地方进口温带原木和木材(带皮或去皮),只要它们在到达美国前经过熏蒸,并经检验且符合319.40-9节其他要求。
319.40-6 通用进口选项
    (a) 原木
  如原木在进口前根据319.40-7(b)节予以剥皮或根据319.40-6(c)节进行过热处理,可以进口。在处理后和出口之间的整个时间间隔内,原木的存放和处置必须能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进入。
    (b) 木材 (略)
319.40-7 处理和安全防范措施
    (a) 处理和安全措施证书 (略)
    (b) 剥皮
  除木材外,一批次中所有检疫物的表面不得有2%以上留有树皮,单个检疫物的表面不得有5%以上留有树皮。木材必须100%的除去树皮。
    (c) 热处理 (略)
    (d) 除湿热处理 (略)
    (e) 表面农药的处理 (略)
    (f) 溴甲烷熏蒸
  下列溴甲烷熏蒸处理的最低标准已获批准,用于本节(f)(1)到(f)(3)段所列检疫物。任何超过规定温度/时间/浓度的熏蒸方法均是可接受的。
    (1)原木
    (i)T-312表  熏蒸过程中整根原木和周围的空气必须保持在5℃或以上。熏蒸必须按照《处理手册》中的T-312表进行。要代替T-312表中溴甲烷的浓度,熏蒸必须在至少240g/m暴露量的溴甲烷初始浓度下进行;而且浓度水平适于给出据溴甲烷初始浓度计算出的至少17280克-小时的浓度-时间积。
    (ii)T-404表  熏蒸过程中整根原木和周围的空气必须保持在5℃或以上。熏蒸必须按照《处理手册》中的T-404表进行。要代替T-404表中溴甲烷的浓度,熏蒸必须在至少120g/m暴露量的溴甲烷初始浓度下进行;而且浓度水平适于给出据溴甲烷初始浓度计算出的至少1920克-小时的浓度-时间积。
319.40-9 首次到货的港口检验和其他要求
    (a)用于所有检疫物的程序:
    (1)所有检疫物需在首次到货的港口接受检验。如果检验员在检疫物上或其中发现植物害虫的迹象,或检疫物与其它受植物害虫侵害的物品有关,则检疫物需按检验员的要求予以清洁或处理。在本节所有适用要求完成之前,检疫物及检疫物的任何产品仍需按检验员任选的时间、地点进行复验、清洁或处理。
    (2)检疫物需按检验员指定的场所、时间和方式在首次到货的港口或检验员指定的地点摆放以备检验。
    (3)如果依据检验员的判断,发现检疫物被植物害虫侵害到不能清洁和处理的程度,或带有土壤或其它禁止的污染物,则可拒绝整批货物进入美国。
    (4)除非某人就检疫物收到检验员的书面通知或通过电子数据库得到通知如下,任何人不得从检疫物首次到货的的港口搬移检疫物:
    (i)检疫物符合所有适用的法规,已经过检验并且显然未受植物害虫侵害;或,某些检疫物尚需经过下列检验:319.56到319.56-8节,“分段—水果和蔬菜”;或本章360节下《尼克松种子法案》中的规定;或本章355节和356节下《危险种属法案》中的规定和CFR17和23节的规定。
    (ii)检疫物已经检验,检验员要求在首次到货的港口之外的地点进行检疫物的复验、清洁或处理。
    (b)抵港通知
  在首次到货港口检疫物的目视检验:
    (1)至少在根据本小节进口的一批检疫物预计抵达美国日期的7天前,被准许人或他/她的代理人必须通知在港口APHIS负责官员预计抵达的日期。在APHIS颁发的任一具体的许可证上会载明APHIS负责官员的电话和地址。预计抵港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电话通知。通知必须包括任一具体的许可证号;承载检疫物运输工具的名称,如果有的话;检疫物的类型和数量;预计抵港日期;检疫物的原产国;检疫物将要卸载的码头或区域的名称或编号,如果有的话;在抵达港的进口商或经纪人的名称。
    (2)按照319.40-7节剥皮且可安全地、实际地进行检验的进口检疫物,要由检验员在首次到货的港口进行植物害虫的目视检验。如果在检疫物上或其中发现植物害虫,或如果检疫物不能安全地、实际地得到检验,则检疫物必须按照《处理手册》进行处理。
    (c)检疫物的标记和确认
    任何检疫物在进口时,在外部集装箱上(如果在集装箱中),检疫物上(没在集装箱中),或在检疫物随附的文件上要有如下信息:
-  检疫物的一般性质和数量;
-  检疫物产生或收获的国家和地点,如果知道;
-  进口检疫物人员的名称和地址;
-  检疫物接收人的名称和地址;
-  辨识发货人的唛头和数字;以及
-  准许检疫物进入美国的许可证号(如果颁发了)。
    (d)在首次到货港口针对植物害虫的抽样
  任何进口的检疫物要在首次到货的港口进行针对植物害虫的抽样。如果检验员发现需要在首次到货港口对一检疫物进行处理,在处理前要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