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相关说明
一、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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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别 |
涉及的HS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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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轮胎(翻新用) |
4012(除401290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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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属制品 |
7307-7326、7412-7419、7508、7609-7616、7806、7907、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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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3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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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械及设备 |
8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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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器及电子产品 |
85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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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运输工具 |
86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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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仪器仪表 |
9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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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 |
9402、9403、9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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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含电子乐器、儿童带轮玩具、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健身器械等) |
9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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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950310、950380、9504、950691、950699 |
二、备案性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自2007年1月1日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办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实施。受理5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送达10个工作日。
三、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知事项:
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0号公告第四条中的旧机电产品,均需实施装运前检验,在备案审批前,申请人必须保证货物在原使用地。在许可时签发《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外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申请人/发货人须与海外机构联系实施装运前检验。待检验完成,海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发各相关直属局,由直属局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申请人凭备案书、装运前检验报告、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报检通关手续。
四、必备申请材料(见附件)
(一)直属局办理申请材料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2、《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见附件4)(两份);
3、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还需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见附件5)
注:如《许可证》是由商务部签发,则应提供两份,待《许可证》办理完毕后,传真至直属局备案部门。
(二)质检总局办理(见附件)申请材料
除按照(一)中要求提交材料外,《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须提供三份。
五、注意事项
1、所有提供材料应打印并加盖公章,需签字处应手签。
2、申请人必须在进口旧机电合同签署之前,向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未得到备案审批意见时,货物必须保持在原使用地。
3、由国家总局备案的,直属局初审后报总局,总局证书发至直属局,由直属局通知申请人。
4、企业取得许可后办理更改的,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交回原许可证书,重新递交申请;如不符合变更条件,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请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务必保证材料真实、准确。
六、相关政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aqsiq.gov.cn(检验监管司/机电产品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
七、附件
1、进口旧急电产品备案许可工作流程图;
2、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新版);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新版);
4、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新版);
5、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6、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年);
7、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备注:
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地点: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轻纺处
联系电话:0951-7884947、7884949
传 真:0951-5015514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2:进口旧机电产品境外检验机构通讯录(新版)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3: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新版)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4: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新版)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5: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6: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6) ]
点击浏览该文件[附件7: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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