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指南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8-5-26

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出口纺织品、服装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应对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出现的各类技术壁垒,促进宁夏纺织品、服装的出口,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03)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纺织品和服装安全、卫生和反欺诈等项目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25号)的有关规定,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在加工出口产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在出口纺织品、服装产品时,申请人必须提前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工艺单、厂检单等单证到本局机电轻纺处联系检验事宜并办理报检手续。

二、申请人除了提供上述单证外,还需根据情况向机电轻纺处提交以下报告:

1)首次出口和首次使用的染料以及生产工艺改变时:提交该批货物所使用染料的检测报告,产品偶氮染料、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的检测报告及常规检验报告。

2)正常情况下生产企业每年应按报检批次10%的比例提交禁用偶氮染料、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的检测报告及常规检验报告。

3)报检人所提供的上述检测报告应由在检验检疫系统内获得CNAL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出具。

三、外观检验仍按现有的检验规程SN/T0553-1996执行。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检验,进口国有相应技术法规的,按照进口国的技术要求进行抽样检测,进口国没有强制要求的,按照GB18401-2003进行检测,报检人每批必须提供符合输入国或地区技术法规的《出口服装纺织品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检测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样检测。抽样以报检批为单位,不同品种、不同色号的产品各取一个样品。企业也可根据情况,提前15天与机电轻纺处联系,以获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准备样品。

为了确保纺织、服装产品正常出口,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按照GB18401-2003的要求控制各项指标(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确保产品质量,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OO八年四月